发布时间:2024-10-30 10:12:22 来源: sp20241030
中新社 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林世雄)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21日在北京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当天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介绍解读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孙萍在发布会上应询时作上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在发布会上回答有关提问时指出,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刑法分则中列在第一章,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意见》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严”,即“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
据马岩介绍,《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
他还指出,《意见》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马岩强调,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就总体而言的。在坚持总体从严基础上,《意见》也作了一些从宽规定,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