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22:23:51 来源: sp20241116
中新社 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1日对外公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未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表示,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下列证券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进行备案: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征求意见稿》介绍,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照业务环节分为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备案应当满足,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等要求。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变更,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完) 【编辑:张子怡】